2家企业入选河北省第七批省级星创天地
(一)物理层 在目前的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互联网物理层主要适用威斯特伐利亚主权。
47陈独秀认为:等一人也,各有自主之权,绝无奴隶他人之权利,亦绝无以奴隶自处之义务……盖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唯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他人之理。17对于这束权利,肖金明类型化为文化表现权、文化保障权、文化平等权、文化参与权等。
当然,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以前,与上述行政法规同一位阶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样在电影事业产业中承担主要的规制任务。反过来说,有了对独立思考的鼓励,有了自由讨论,学术就能迅速发展。28实际上,在具体语境中,马克思主要是强调人们各项自由间存在联系,因此每项自由都很重要,他并未将出版自由视为最重要的自由。(58)陆定一:《新中国的教育和文化》,载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央档案馆编研部编:《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文献选编:1949-1956》,学习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9页。直到最近,才又出现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这两个通知旨在制止对少数民族或者部分信教群众的政治歧视。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前,与政治机关相比,作为行政机关的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所管理的新闻出版事务相对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对互联网出版以及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等。另一方面,互联网自身亦存在诸多特点,因而还需要将主权的概念与网络空间的内部结构特性相结合。
(二)逻辑层 互联网的逻辑层负责将信息和内容转化为计算机代码并进行传输。第一,不论是将IANA的监管权限移交给国际组织还是政府间主导的组织,都面临一国一票的问题,即使不考虑数字鸿沟的存在,美国也需面临国际协作问题。同时,我国政府在各种场合都反复强调网络主权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地位。参见[美]麦可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的,第91页。
(一)物理层 在目前的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互联网物理层主要适用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另一方面,以德国、巴西为代表的国家通过物理路由建立国内或区域内的安全路径,以避免第三国(尤其是美国)的监控。
对于公司而言,能够对董事会形成有效的监督的组织是股东大会。[61]第三,对数据跨境流动的传输路径进行控制。[19] 二战结束后,伴随着对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对纳粹德国的反思),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虽为去殖民化运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是随着新自然法学派的复兴,也受到了国际人权法的极大限制。二、网络主权:何种主权? (一)回溯围绕网络主权的争论 要探讨当代网络主权的实质内涵,不妨先从概念生成的源初语境入手。
[59]根据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必须在俄罗斯境内设立服务器,方可对俄罗斯公民数据进行记录、系统化、累积、存储、修改和检索。具体而言,相互依赖的主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二)主权的去领土化 从上述围绕网络主权的争论来看,双方关于主权的理解和界定本身其实存在共识:一种基于领土排他性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Westphalian sovereignty)。在这一背景下,《塔林手册》的制定也是以国家主权这一现代国际法的基础概念为基点,并强调现行的国际法规则完全适用于网络战争。
同时,美苏对抗更是彰显了主权的脱域性(de-territorialization)——对于美苏而言,全球都是它们争夺霸权的场域。毕竟,互联网本身就存在着极强的去领土化的特征,各国间的网络治理问题亦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特性。
[62]为此,印度政府必须寻求美国政府的司法协助。整体上看,多利益相关方在ICANN之中所处的位置比较微妙:一方面多利益相关方并非ICANN的成员。
[21] (三)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到相互依赖的主权 由此可见,威斯特伐利亚式的主权观只能部分解释国际社会的各种现象。相反,在不同的层面,网络主权会体现出不同的形态。网络空间从一诞生,即采用了分层的架构形态。巴洛认为,网民(netizens)与传统主权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社会契约。如果其他国家、军队或者政府——乃至政府授权的私主体——对于此类物品进行攻击或损害,不但侵害了该物品所有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该所有人所在国的主权。事实上,互联网兴起早期即已经出现了网络主权的概念,只是其意思与今天人们的用法大相径庭,主要指的是互联网相对于民族国家来说,具有独立的主权,不受国家控制。
由此,对于许多互联网后发国家来说,只有把数据尽可能多地、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才可能保证其网络主权的实现。(2)网络空间中不同空间之间的界限(如不同的游戏空间)。
[18]关于文明标准和文明等级论,参见Gerdt W. Gong, 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London: Clarendon Press,1984. [19]Richard Tuck, 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10. [20][美]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之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1.数据本地化 以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流动已经成为共识和趋势。
这一纠纷典型地体现了微观层面政府与公司之间的数据主权斗争。物理层通过铜、光纤、无线电台等方式将单个数据包传输到网络上的端点或目的地,然后信息就会垂直向上穿过各个层到达目的地,并被应用程序转译为内容。
如果说欧盟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更多采取以守为攻的做法,那么美国则是利用其超级大国的地位,直接采取进攻型策略,在其盟友间通过签定国际协定和利用相关的国际组织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化。[29] 在每个层面,相互依赖主权的适用程度并不相同,甚至存在着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和相互依赖的主权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本文仅仅是一个开始。例如,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针对物理层进行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针对内容层进行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针对传输层进行管理。
从现实状况来看,资本和技术的运作使得权力行使日益去中心化,强权国家的主权扩张变得更为隐秘——不再是直接占领领土,而是通过间接控制来实现宰制和攫取。按照ICANN章程细则的规定,赋权社群(Empowered Community)是根据美国加州法律设立的非营利联合体,由五个组织组成:地址支持组织(ASO)、国家代码域名支持组织(ccNSO)、通用名称支持组织(GNSO)、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ALAC)和政府咨询委员会(GAC)。
另一方面多利益相关方却又掌握着对ICANN董事会和机构的控制与监督权。美国政府通过合同将治理权授权给一个非营利公司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
三、网络主权的分层形态 相互依赖的主权这一概念的提出,为我们理解网络主权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工具。[8]在网络空间内,人们无法像在现实空间内一样寻找地点(place),也不能框定空间(space)。
否则,不但我国的网络信息产业发展会受阻,而且我国在网络空间层面的国际合作也将面临诸多困难。而在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上,世界各国体现出不同的网络主权观:主张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的国家往往采取数据本地化的措施,而主张相互依赖主权观的国家则强调国际间的协调和互助。正如美国法官和法学家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所言,并不存在一种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外的网络法(cyberlaw),正如并不存在一种法律叫马法(the law of the horse)一样。在某种意义上,赋权社群组织类似于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下议院,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五类:第一,董事选任与罢免权。
倘若用规制物理层的法律思维去规制逻辑层和内容层,最终的结果无异于规制失灵。[26]Michel Rosenfeld András Sajó eds.,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p.352. [27]Stephen Krasner,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p.10. [28]关于互联网的去领土化,已有相当多的文献进行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相比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立的民族国家的领土主权观,主权理论在漫长的演变历史中,并没有为空间概念所绑定。具体来说,由于物理层作为由实物属性较强的因素构成,需要以国家的物理空间载体作为基础,因此国家能够运用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对其进行规制和管理。
2010年,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会在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召开,讨论了互联网治理问题。一方面,主权本身存在复杂的理论形态和演变逻辑,只有从主权自身的理论脉络出发,重新界定该概念的当代含义,才能为网络主权奠定正当性的基础。